梁平公安抓了7名男女,多是大学毕业!自吹与8大银行有合作,骗百余人制卡费50万
梁平普法案例
渝梁检刑诉〔2020〕Z297号
案件回顾
2018年2月至5月间,被告人孔某某、贺某某、万某某、陈某某、黄某甲、余某甲、刘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软件园F2幢黄某乙、苏某某等人(已判决)开办的瑞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“消费卡”的推销。通过向被害人谎称自身是宜人贷合作单位,与八大银行有业务合作等虚假身份后,介绍“消费卡”具有类似信用卡的功能,且无视个人征信,可以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进行宣传。并通过填写申请表、拖延沟通节奏、视频聊天等手段强化被害人对其宣传的信任,使广大被害人陷入办理“消费卡”就可以获取消费卡内额度的资金使用权,且可以两年内免息等错误认识,进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、唐某某、赵某某等百余被害人的“制卡费”。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,不给武汉市本地居民办卡、微信语音聊天不留文字等方式来逃避打击。
公诉意见
本院认为,被告人孔某某、贺某某、万某某、陈某某、黄某甲、余某甲、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孔某某、贺某某、万某某、陈某某、黄某甲、余某甲、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,起次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系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孔某某、贺某某、陈某某、黄某甲、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万某某、余某甲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孔某某、贺某某、万某某、陈某某、黄某甲、余某甲、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#图源:摄图网#
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
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
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
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
检察官:于海华
2020年10月27日
被告人情况
被告人孔某某,女,1996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6********,汉族,专科文化程度,务工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**镇**村**号,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**社**栋**单元**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4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贺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 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4********,汉族,大专文化程度,务工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**镇**路**号**号**号,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**幢**单元**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4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万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务工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**镇**村**,住广东省东莞市**镇**路**号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4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陈某某,男,1996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6022O2111,汉族,专科文化程度,务工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**镇**村**号,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**社**。
#图源:摄图网#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4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黄某甲,男,1997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7********, 汉族,高中文化,务工,湖北省大冶市人, 住湖北省大冶市**镇**村**号**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4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余某甲,女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4********,汉族,本科文化程度,务工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**镇**村**号,住湖北省武汉市**栋**单元**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8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刘某某,女,1993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3********,汉族,专科文化程度,无业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**镇**村**号,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**街道**栋**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于同年4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。
来源: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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